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 冯强

商标使用“随心所欲不逾矩”!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拥有商标权的过程可谓过五关斩六将。申请受理后前期的实审期中,可能会遭遇商标驳回;过了实审期之后,在初审公告期可能会遭遇商标异议;过了异议期后可能会遭遇商标无效宣告,且商标注册满三年后还可能会遇到商标撤三……
在应对商标突发的各项拦路虎时,商标的使用证据或多或少的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商标撤三答辩案件中,提供规范、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是保住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商标可以使用在对应的各类商品服务及宣传、推广、销售上,但是要注意商标使用“随心所欲不逾矩”,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商标使用的“矩”。
首先,商标的使用最基本的原则可分为两点:一是商标的规范使用,即商标使用时要和申请注册的logo保持一致,仅可等比放大或缩小使用,不可随意更改;二是商标对应类别的使用,即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需对应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和小分类。
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有针对商标使用的详细说明: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做好商标前期注册工作,同样重要的是将商标规范的投入使用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不论是遇到商标驳回、商标答辩、商标维权还是其他情形,都可以应付自如。最重要的一点,要记住任何关于商标的大小事宜,找我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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